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準入和監督管理權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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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準入和監督管理權 |
![]() |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2017年1月6日發布。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全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準入管理相關工作。 |
![]() | 兵團工信委 |
![]() | 1.受理階段:企業依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向兵團工信委提交準入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審查階段: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承諾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根據需要赴企業現場進行查看。 3.上報階段:對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將其申請材料上報工信部請求進行企業及產品準入審查。4.配合工信部工作階段:根據工信部開展企業及產品準入核查工作。5.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和產品,工信部在其網站進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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