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權限內民辦高校資產不按期過戶、辦學條件不達標的、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年度檢查不合格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 | 對權限內民辦高校資產不按期過戶、辦學條件不達標的、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年度檢查不合格的處罰 |
![]() | 【規章】《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號公布 自2007年2月3日起施行)第三十條:民辦高校出現以下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1至3萬元的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一)學校資產不按期過戶的;(二)辦學條件不達標的;(三)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四)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
![]() | 兵團教育局 |
![]() | 1.立案責任:經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現有違反教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立即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審查責任: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有關機關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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