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權限內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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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權限內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處罰 |
![]() |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03年2月19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2號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3年5月31日國務院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3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五十五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未經批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退還多收取的費用,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并予以公告;情節嚴重、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招生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二)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三)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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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責任:經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現有違反教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立即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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