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認定(高中、中職、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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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主席令第15號,2006年修訂)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2.《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
![]() | 兵團教育局 |
![]() | 1、受理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受理公示教師資格認定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前補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組織召開教師資格認定評審會,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政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專家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頒發《教師資格證書》,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并將申請人信息上傳至中國教師資格網,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采取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等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根據國務院規定,初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師資格認定下放到師、團教育行政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