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權限內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發布未經備案的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 | 對權限內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發布未經備案的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 | 兵團教育局 |
![]() | 1.立案責任:經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現有違反教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立即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審查責任: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有關機關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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