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合并、分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核
![]()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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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第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九屆第7號)第十五條第一款: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第二十九條: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設立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由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9號)第十七條 5.《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 6.《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第六條 |
![]() | 兵團教育局 |
![]() | 1.受理責任:受理區域內高等學校相關行政許可申請,應對相關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補正材料。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完成審查工作。 3.決定責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發送達文書。 5.事后監管:材料歸檔,信息公開。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給予相應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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