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 | 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處罰 |
![]() | 1.《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 第六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二)宗教院校違反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五)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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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階段: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宗教事務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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