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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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劃、建設、旅游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規劃、建設等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
![]() | 兵團民宗局 |
![]() |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宗教事務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違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宗教事務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現場了解核實情況, 并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 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 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 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 對違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對違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監管責任:對違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處罰情況的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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