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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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 第四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在征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后,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由批準機關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準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2.2018年2月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印發《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 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由宗教團體或者寺觀教堂提出申請。第二十八條 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由主辦的宗教團體或者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將申請材料報活動舉辦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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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業務宗教處負責審查(按照2018年2月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印發《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條進行審查);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專家現場核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政法處負責法制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經合法性審核后,核發《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于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設置審批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設置審批內容與核準內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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