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成立、變更、注銷宗教團體登記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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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2015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十條 宗教團體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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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階段: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依法進行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補正;不屬于許可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審查階段:材料審核、承辦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轉報或不予轉報決定(不予轉報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制發送達決定文書。 5.事后監管階段:依法實施監督,及時處理反饋信息。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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