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的處罰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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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處罰 |
![]() | 對違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其他處罰的,分別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兵團民宗局 |
![]() | 1.立案階段: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宗教事務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宗教事務部門組織調查取證,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階段: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適用法律和處罰種類﹑幅度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5.決定階段:針對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階段:宣告處罰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按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它法律法規或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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