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建設的公墓的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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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權限內建設的公墓的審批 |
![]() | 《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
![]() | 兵團民政局 |
![]() | 1.受理階段:公示、一次性告知補正建設經營性公墓許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審核行政相對人的申報材料,以及師級民政部門的初審意見,組織人員對現場核查,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制作同意籌建經營性公墓的批復,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加強日常檢查,督促行政相對人落實國家殯改法規政策,防止行政相對人隨意更改建設規劃、擴大建設用地面積或降低生態節地葬式比例等,推進綠色節地生態公墓建設。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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