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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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行政許可 |
![]() | 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
![]() |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19號)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法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提出具備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
![]() | 兵團民政局 |
![]() | 1.受理階段:受理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 2.審查階段:審核材料,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送達階段:制發送達文書。 5.事后監管階段:材料歸檔,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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