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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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審批 |
![]()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 | 兵團民政局 |
![]() | 1.受理階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階段:審查退出士兵提供的易地安置材料、安置地安置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并征求遷入地安置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對符合條件的,在易地安置申請表上簽署辦理意見,現場予以告之后續需辦事宜。對不符合條件的,解釋原因并退回申請。 4.送達階段:制發送達文書。 5.事后監管階段:登記并留存易地安置申請表。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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