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退出現役軍人,警察、民兵等因戰因公傷殘人員新辦、補辦、調整傷殘等級評定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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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退出現役軍人,警察、民兵等因戰因公傷殘人員新辦、補辦、調整傷殘等級評定審批 |
![]()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第二十四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第二十五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傷殘等級,退出現役后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存檔案記載或存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傷殘等級。現役軍人評定殘疾等級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第二條:本辦法使用對象為下列中國公民:傷殘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參加演習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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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應當書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并公開相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其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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