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行政許可 |
![]()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 附件第67項: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2005年10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29號) 第五條:申請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一)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二)取得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取得假肢裝配工或者矯形器裝配工的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復印件需與原件核對無誤);(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專用設備和工具清單;(四)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場地權屬及使用證明和功能說明。 |
![]() | 兵團民政局 |
![]() | 1.受理階段:受理申請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2.審查階段:審核材料,必要時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在受理材料之日起規定時限內作出知否準予資格認定的決定,予以認定的,發給《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制發送達文書。 5.事后監管階段:材料歸檔,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