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含在邊界河道及兩岸外側管理范圍內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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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權限內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含在邊界河道及兩岸外側管理范圍內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十九條 |
![]() | 兵團水利局 |
![]() | 1.受理階段: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報水利部流域機構的予以轉報。 4.送達階段:審核圍墾河道許可申請,制發送達圍墾河道許可申請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加強圍墾河道項目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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