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濟普查違法行為檢舉、監督的獎勵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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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獎勵 |
![]() | 對經濟普查違法行為檢舉、監督的獎勵 |
![]()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七條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經濟普查中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 | 兵團統計局 |
![]() | 1.制定方案階段: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獎勵的范圍、內容、條件、要求。 2.組織推薦階段:認真評選、層層推薦,經單位初審,按規定報送應具備相關條件的材料,由行政機關審查,提出表彰獎勵意見。 3.審核公示階段: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4.表彰階段:公示期結束,如無異議,給予表彰獎勵。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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