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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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統計法》 第三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失察的。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五)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對國家統計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其他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在該派出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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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責任:統計執法檢查機構檢查或接到舉報等,對統計違法行為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審查責任: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結論。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違法對象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有關機關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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