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檢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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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統計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四)進人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和資料;(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國家統計局令2017年第21號) 第十四條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事項包括:(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及其負責人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計規則、政令情況;(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情況;(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情況;(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情況;(五)依法開展涉外統計調查和民間統計調查情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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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檢查責任:向檢查對象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查詢有關事項;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2.審查責任:審查提供的材料,核對資料的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 3.處理責任:區別三種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一般問題,發出統計責令整改意見書;二是對情節性質較嚴重的問題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程序立案;三是對沒有發現問題的提出檢查結論。 4.執行責任:檢查結束后,向有關備案機關作出書面報告。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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