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兵團轄區內的統計調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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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統計法》 第十二條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備案;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第十三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對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并報經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統計調查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者原備案機關備案。 《統計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 第七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征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的意見,并由制定機關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 第八條 制定機關申請審批統計調查項,應當以公文形式向審批機關提交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表、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和工作經費來源說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予以補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 統計調查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 (一)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 (二)與已批準或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不矛盾; (三)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四)統計調查制度符合計法律法規規定,科學、合理、可行;(五)采用的統計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六)制定機關具備項目執行能力。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前,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審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機關。制定機關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的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十二條 制定機關申請備案統計調查項目,應當以公文形式向備案機關提交統計調查項目備案申請表和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項目的調查對象屬于制定機關管轄系統,且主要內容與已批準、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不重復、不矛盾的,備案機關應當依法給予備案文號。 第十三條 統計調查項目經批準或者備案的,審批機關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統計調查項目除外。 第十四條 統計調查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或者備案機關應當簡化審批或者備案程序,縮短期限:(一)發生突發事件需要迅速實施統計調查;(二)統計調查制度內容未作變動,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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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表》。 2.檢查責任:定期根據《統計法》對兵團機關及轄區申報事項進行檢查。 3.處置責任:對于違反《統計法》規定的審批或備案程序和擅自變更調查方案的調查項目,依法予以廢止。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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