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轄區內稅政管理權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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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兵團轄區內稅政管理權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修訂)。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
![]() | 兵團財政局 |
![]() | 1.制定兵團稅收發展戰略;參與重要財稅政策的研究。 2.負責宣傳貫徹國家稅收政策;分析研究國家稅收政策和稅制改革對兵團的影響,提出貫徹落實的政策建議;指導兵團納稅單位依法納稅,并協調解決納稅過程中的政策問題。 3.參與稅制改革,擬定兵團轄區內稅收管理規章制度;參與研究自治區稅收優惠政策的擬定工作。 4.參與重大稅收政策調整的調研工作;負責兵團轄區稅源調查,提出有利于兵團經濟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 5.組織兵團稅收資料的統計和分析;負責聯系、協調和辦理與稅務部門的業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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