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違法行為處罰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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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行政處罰 |
![]()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 |
![]() | 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
![]() | 兵團財政局 |
![]() | 1、立案階段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和計劃,以及日常監督發現的線索或者群眾舉報的案件開展監督檢查。 2、檢查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實施檢查。依照《財政監督工作底稿規則》,制作監督檢查工作底稿,撰寫監督檢查報告。 3、審查階段責任:由審理機構對檢查報告進行復核。 4、告知階段責任:做出處理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經審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法定權限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 6、送達階段責任:將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送達監督對象。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監督對象落實處理決定或檢查意見,并于送達之日起30日內上報執行情況書面報告。 8、事后監管責任:信息公開、監督結果運用。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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