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行政許可 |
![]() |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 |
![]() |
《注冊會計師法》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外國會計師事務所與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舉辦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 《財政部關于下放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審批項目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會[2013]25號) 三、省級財政部門辦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審批,應當自做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財政部,并抄送臨時執業業務所涉及的其他有關的省級財政部門。 |
![]() | 兵團財政局 |
![]() | 1.辦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審批,應當自做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財政部,并抄送臨時執業業務所涉及的其他有關的省級財政部門。 2.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臨時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變更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批機關報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告財政部,并抄送其他有關的省級財政部門。 3.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告上年度臨時執業審批和管理情況。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