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違規進行資金借貸和資產比例管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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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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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責任:發現或接到舉報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時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則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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