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場所申報材料審核權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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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第三條:“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意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的決定》(新政發〔2018〕7號)第一條: “將2190項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授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附授權清單)。”第二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所轄區域依法行使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在附件“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兵團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清單”中列明:第2077項為“交易場所申報材料審核權”,兵團行使主體為金融工作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新政發〔2017〕95號)第七條:“設立交易場所,除應當報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以外,應當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初審并出具意見,經自治區金融辦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
![]() | 兵團金融辦 |
![]() | 1.受理責任:接收師市金融辦提交的交易場所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須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文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根據需要征詢新疆證監局等部門的專業意見后,提出審核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3.決定責任: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予行政許可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責任:下發批復文件或者不予行政許可通知,并通知師市金融辦。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其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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