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的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其他類 |
![]() | 融資擔保公司的審批 |
![]() |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3號)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的決定》(新政發〔2018〕7號)第一條: “將2190項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授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附授權清單)。”第二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所轄區域依法行使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在附件“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兵團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清單”中列明:第2076項為“融資擔保公司的審批”,兵團行使主體為金融工作部門。 |
![]() | 兵團金融辦 |
![]() | 1.受理責任:接收師市金融辦提交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準入、退出、日常監管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須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文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應當書面告知. 4.送達責任:頒發經營許可證,下發批復文件或者不予行政許可通知,并通知師市金融辦。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其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