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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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第二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的決定》(新政發〔2018〕7號)第一條: “將2190項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授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附授權清單)。”第二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所轄區域依法行使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在附件“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兵團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清單”中列明:第2075項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兵團行使主體為金融工作部門。 |
![]() | 兵團金融辦 |
![]() | 1.受理責任:接收師市金融辦提交的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須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文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予行政許可應當告知). 4.送達責任:下發批復文件或者不予行政許可通知,并通知師市金融辦。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其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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