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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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
![]() |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第三條“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72項,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兵團網信辦 |
![]()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發給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加強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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