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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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2號)第九條第一款“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款“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
![]() | 兵團環保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評估責任(由兵團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負責):兵團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HJ616-2011),根據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及要求,綜合分析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對建設項目實施的環境可行性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客觀、公開、公正的技術評估,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審批或者不予審批決定,法定告知(不予審批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并對作出的審批或不予審批決定在局政務網站進行全面公開。 4、送達責任:準予審批的印發批復,由行政大廳通知建設單位取件。 5、事中事后監管責任:建立事中事后監管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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