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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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 國務院令第641 號)第五十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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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責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籌建的審核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按規定報國家環保部備案,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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