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
![]() | 行政許可 |
![]() | 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 |
![]()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1999年 原國家環保總局第5號令)第三條第一款“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聯單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 | 兵團環保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依據實際情況組織現場勘查和資料審查,形成意見。 3、決定責任:依法按時下發審批文件證。 4、送達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組織對危險廢物轉移行為進行監管。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