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夜間作業許可證核發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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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行政許可 |
![]() | 建筑施工夜間作業許可證核發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 主席令第77號)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
![]() | 兵團環保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進行技術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告知責任:告知申請人辦理情況;對于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決定責任:進行公示并作出決定,核發建筑施工夜間作業許可證;按時辦結。 5、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6、事后監管責任:按照管理權限對建筑施工夜間許可證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監督管理。 7、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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