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規定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處罰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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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處罰 |
![]() | 對違反規定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處罰 |
![]() | 《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兵團環保局 |
![]() | 1、立案責任:對涉嫌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制作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知當事人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訴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七個工作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督查責任:對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進行后督察。 9、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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