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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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 | 兵團環保局 |
![]() | 1、立案責任:發現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環境保護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制作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告知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訴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七個工作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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