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兵團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實施細則》已經兵團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兵團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國辦發〔2021〕13號)精神,有效預防、依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兵團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兵團反拐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任務,加強協作配合,不斷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協同化、科技化、社會化水平,形成與社會發展相適宜的反拐工作格局,對拐賣人口犯罪實施綜合治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保障措施
第三條 兵團反拐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兵團黨委宣傳部、政法委、統戰部、網信辦,兵團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商務局、外辦、市場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國資委、法院、檢察院、總工會、團委、婦聯、殘聯、關工委、婦兒工委辦公室等職能部門、單位組成。兵團公安局為牽頭單位,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兵團公安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為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兵團公安局刑偵總隊(簡稱反拐辦),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刑偵總隊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各師市要參照兵團模式建立反拐工作聯席會議。
第四條 兵團各級統籌安排反拐工作經費,支持本轄區反拐工作。
第三章 預防犯罪工作
第五條 深化部門協同聯動,實現信息互通、工作互動,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和入戶走訪、群眾工作等傳統手段,不斷完善發現、舉報拐賣人口犯罪工作機制。(兵團黨委政法委、兵團公安局負責,兵團黨委網信辦,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衛生健康委、檢察院、婦兒工委辦公室、婦聯配合)
第六條 加強對兵團拐賣人口犯罪形勢的分析研判,適時調整預防拐賣犯罪工作思路策略,加強人口管理、治安管理,防范拐賣犯罪發生。(兵團公安局負責)
第七條 加強兵團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推動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和預防工作。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清理整治非法職業中介市場,嚴厲打擊使用童工違法行為。加大對非法使用精神、智力殘疾人員從事勞動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殘聯負責,兵團市場監管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總工會、婦聯配合)
第八條 加強對娛樂休閑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妥善做好被拐婦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幫扶安置工作。(兵團公安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兵團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婦聯配合)
第九條 加強網絡監管和執法巡查,嚴厲打擊利用網絡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內容和實施性騷擾、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兵團公安局負責,兵團黨委網信辦,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場監管局配合)
第十條 加強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教學機構管理。加強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教學機構門口、周邊位置警務室或護學崗建設,加大校園門口及周邊位置巡邏防范和技防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兵團教育局、公安局負責,兵團檢察院、團委配合)
第十一條 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將反拐工作作為學校管理重要內容,明確幼兒園、學校等單位教職員工發現疑似拐賣情形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鼓勵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疑似拐賣情形及時向學校或公安機關報告。(兵團教育局、公安局負責,兵團檢察院、民政局、關工委配合)
第十二條 強化基層組織功能,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棄嬰的救助安置。(兵團民政局、公安局負責,兵團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國資委、團委配合)
第十三條 完善重點群體就業支持體系,促進團場連隊有外出務工意愿的婦女、殘疾人、失業下崗婦女、女大學生和解救的被拐賣婦女就業創業,組織開展實用技術、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培訓。(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殘聯負責,兵團黨委統戰部,兵團教育局、農業農村局、婦聯配合)
第十四條 加強對流動、留守婦女兒童較多區域的管理。加強對困境兒童的關愛和保護,完善兒童之家等服務平臺的功能,提高流動、留守婦女兒童自我保護意識和反拐能力。(兵團民政局、婦兒工委辦公室負責,兵團財政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團委、婦聯、關工委配合)
第十五條 加強對有長期或多次吸毒、賭博、賣淫等違法行為人員的管理,做好對服刑和強制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幫助,防止拐賣人口犯罪發生。(兵團公安局、民政局負責,兵團團委配合)
第十六條 規范婚姻登記管理,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婦女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加強涉外婚姻登記管理,提高涉外婚姻登記的準確性,預防和打擊拐賣婦女違法行為。(兵團民政局負責,兵團公安局、婦聯配合)
第十七條 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穩步推進公安機關與醫療衛生機構的孕產信息聯網,落實孕產婦出入院信息登記和身份核實制度,嚴禁以他人名義入院就醫和分娩。(兵團衛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負責)
第十八條 完善兒童收養制度,嚴厲打擊非法收留撫養行為,整治網絡非法送養,嚴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撫養,嚴厲打擊以收養為名買賣兒童的行為。(兵團公安局、民政局負責,兵團黨委網信辦,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配合)
第十九條 完善維護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連隊(社區)村規民約,提高連隊(社區)治理法治化水平,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兵團農業農村局、司法局、民政局、婦聯負責,兵團教育局、鄉村振興局配合)
第四章 打擊和解救工作
第二十條 各師市及相關部門、單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堅持黨委重視、領導主抓、部門負責的工作思路,將打拐工作分解到崗、落實到人。(兵團反拐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結合兵團反拐形勢,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打擊行動,讓更多的家庭實現團圓。(兵團公安局負責,兵團黨委網信辦,兵團法院、檢察院、民政局、衛生健康委、婦聯配合)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網絡違法犯罪綜合治理體系,切實做好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嚴厲打擊違法收集、使用、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等行為。(兵團公安局負責,兵團黨委網信辦,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場監管局配合)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信息發布制度。(兵團公安局負責)
第二十四條 認真開展來歷不明兒童摸排工作。嚴厲打擊司法鑒定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的虛假親子鑒定行為。(兵團公安局負責,兵團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婦聯配合)
第二十五條 落實未成年人案件特別制度、特別程序,完善符合拐賣人口犯罪特點和與被拐賣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適應的案件調查程序。(兵團公安局負責,兵團檢察院配合)
第二十六條 堅決依法懲處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或者出賣親生子女、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出賣撿拾兒童等行為。(兵團公安局負責)
第二十七條 對拐賣人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多次參與、拐賣多人,同時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的,堅決依法懲處。(兵團法院、檢察院、公安局負責)
第二十八條 堅決依法懲處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引誘賣淫以及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依法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對兒童實施“隔空猥褻”或者制作、販賣、傳播兒童淫穢物品、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兵團法院、檢察院、公安局負責,兵團黨委網信辦,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配合)
第二十九條 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受害人從事色情服務、淫穢表演及強迫勞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兵團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法院、檢察院負責,兵團黨委政法委,兵團民政局、市場監管局、總工會、團委、婦聯、殘聯配合)
第三十條 快偵快破拐賣兒童案件,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并送還其親生父母。(兵團公安局、民政局負責)
第五章 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充分利用現有社會福利等設施提供救助和中轉康復服務,使被拐賣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齡和性別特點的救助安置。(兵團民政局負責,兵團發展改革委、公安局、教育局、衛生健康委、殘聯配合)
第三十二條 幫助身份信息不明確的被拐賣受害人查找親屬,幫助其實現家庭團圓,教育、督促其近親屬或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兵團公安局、民政局負責)
第三十三條 依法為滯留在救助管理機構規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賣受害人辦理戶籍,落實社會保障政策。(兵團公安局、民政局負責)
第三十四條 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心理疏導和治療服務。相關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殘疾等級評定。(兵團衛生健康委、殘聯負責,兵團民政局配合)
第三十五條 通過“線下”、“線上”培訓教育等活動,增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兵團司法局負責,兵團公安局、民政局、總工會、團委、婦聯配合)
第三十六條 確保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兵團教育局負責,兵團民政局配合)
第三十七條 為有培訓意愿的16歲以上被拐賣受害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并幫助其在異地就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兵團民政局、總工會、婦聯配合)
第三十八條 幫助解決回歸社會的被拐賣受害人的就業、生活和維權等問題。(兵團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兵團團委、婦聯配合)
第三十九條 加強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并完善專門檔案,跟蹤了解其生活狀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兵團公安局、民政局負責,兵團婦聯配合)
第四十條 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家庭環境和家庭教育。(兵團民政局、司法局負責,兵團教育局、公安局、法院、檢察院、團委、婦聯配合)
第六章 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條 創新宣傳形式,加強輿論引導,充分運用互聯網和新媒體宣傳手段,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蓋的反拐和防性侵宣傳教育。(兵團黨委宣傳部、網信辦,兵團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公安局負責,兵團教育局、司法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健康委、婦兒工委辦公室、總工會、團委、婦聯配合)
第四十二條 將反拐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年度普法工作重點,推動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傳向基層貼近、向群眾延伸。(兵團司法局負責,兵團公安局配合)
第四十三條 在中小學、中職、幼兒、殘疾少年兒童安全教育課程中增設反拐和防性侵教育內容。(兵團教育局負責,兵團公安局、司法局配合)
第四十四條 動員社會力量主動支持參與反拐工作,依托“110”設立舉報電話,完善公民舉報獎勵制度。各級反拐志愿者隊伍,由各級反拐辦制定管理評估制度。(兵團公安局負責,兵團反拐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配合)
第四十五條 定期在火車站、汽車站、航空港、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開展反拐專題宣傳活動。交通運輸行業、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單位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兵團交通運輸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公安局負責,兵團司法局、財政局、商務局、團委、婦聯配合)
第七章 國際合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在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的協調組織下,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相關國家、地區的交流合作,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宣傳,掌握國際拐賣人口犯罪發展趨勢及應對措施。(兵團外辦、公安局、商務局負責,兵團法院、檢察院、婦聯配合)
第四十七條 及時解救和接收被拐賣出國的兵團籍受害人,并為其提供必要的服務。及時發現和解救被拐賣入兵團的外籍受害人,做好中轉康復工作,并安全送返。(兵團公安局、民政局負責,兵團外辦、司法局配合)
第八章 實施、監督和評估
第四十八條 將反拐工作納入兵團維護穩定和平安建設考核范疇以及相關部門、機構的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考核結果送組織部門,作為對相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創新、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師市,以及反拐工作先進團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并在有關推優評選中重點考慮。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兵團反拐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1年11月23日印發